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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财政部农业开发资金申报(三) 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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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产类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建设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和水产良种繁育基地。

东部沿海地区,以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为主,兼顾优势出口水产品的良种繁育;中部和西南渔业主产区,重点发展团头鲂、长吻、中华倒刺、斑点叉尾、鳜鱼、黄颡鱼、虹鳟鱼、黄鳝、河蟹、鳗鱼、青虾等品种,建设名优水产品苗种繁育基地或商品鱼基地。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2、选建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项目申报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6)建设地点原则上要求为自有土地,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6-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项目建设内容: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库房、饲料加工车间、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苗种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2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5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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