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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财政部农业开发资金申报(四) 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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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秸秆养畜项目

1.区域重点和申报数量

位于农业主产区的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申报数量见附表1(秸秆养畜项目申报限额分配表)。

2. 申报条件

(1)优先考虑续建县项目。

(2)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且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开展成效显著。

(3)草食牲畜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4)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企业,秸秆饲料生产企业。

①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项目的,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

②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为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建设以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为承担主体的,建设示范场(户)不超过10个,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承担主体的,建设示范户不超过20个。建设内容主要为秸秆处理设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及品种改良体系建设与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建青贮氨化池,购买秸秆处理物资及饲料作物种子,购买秸秆处理机械、种畜、胚胎引进等。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及品种改良体系建设使用的财政资金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25%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秸秆养畜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52号)执行。

4. 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①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证明文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拟建设示范场(户)养殖设施情况及现有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②企业申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项目申报企业与当地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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